上周,我与我们的专利律师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并简要地写下了有关专利侵权的最重要问题。
是否允许将未在德国获得专利的产品出口到存在专利保护的国家?
在德国,从德国专利法的角度来看,不属于德国专利或实用新型主题或为德国验证的欧洲专利的产品的出口基本上没有障碍。 但是,根据该法律,将此类产品进口到该产品具有专利保护的第三国通常构成专利侵权。该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如果有关产品已由专利所有人投放市场或经其同意交付给第三国,即专利法已用尽。当然,这不适用于未经授权的制造商的抄袭或复制品。
如果在第三国受保护的产品是德国制造的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一部分,会是什么样子?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专利侵权,因为未经专利持有人为此目的授权的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不会因被纳入另一种产品而失去其专利保护。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总部位于德国的经销商A从未经专利持有人P授权的外国制造商那里获得一种在美国受专利持有人P专利保护的产品,并将该产品进口到德国。A在德国将其出售给制造商F,F将该产品整合到他制造的产品中。F 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并将其交付给客户 K。 不仅将产品交付给美国专利是侵权,甚至制造商F向美国客户K的报价也可能是专利侵权。
专利所有人可以对谁采取行动?
专利持有人可以起诉作为进口商的制造商F(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及其在美国的客户K侵犯专利。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K或F知道专利保护(所谓的“故意侵权”),美国法院将支付给专利持有人P的损害赔偿金增加三倍(“三重损害赔偿”)。再加上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美国不低于一百万美元,这可能会迅速使公司破产。